法律全球化与人权的国际保护
发布者:汉唐公证处 浏览量:2164
王大川
[内容摘要]“二战”后,人权的保护由国内法领域全面进入国际法领域以来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在法律全球化进程中,人们对于人权的认识、现状、成就有了一定的了解,而且在法律全球化的影响下,人权的国际保护有了长足的发展,但也存在着一定的困惑。不过法律全球化是世界发展的必然趋势,可以说,人权的国际保护会越来越全面和完善的。
[关键词] 人权 法律全球化 国际人权保护 国际人权法
Abstract: After the World WarⅡ,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has gained a great achievement since it entered the field of international law from the field of domestic law completely .As to the knowing ,the current situation and the achievement of human rights ,people have obtained a certain understanding in the process of the legal globalization, what's more ,under the influence of it ,the international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has gained a sufficient development while a certain puzzle still exists .However , the legal globalization is the inevitable trend of the development of the whole world .That is to say ,the international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will be more and more comprehensive and consummate.
Key words : human rights ; the legal globalization ; international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law
一、法律全球化与国际人权保护
法律全球化,是指全世界在一个单一的法律规则下生活的程度。 在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下,法律全球化这个词语也被提带了出来,突破了国籍和国界的内容,使封闭的国家失去了原有的意义。在这里,全球化被视为一个与国界无关的活动,各国公民则“失去了对现存国家治理体系的信心” 。在法律全球化的概念问题上,有的学者在较强意义上接收“全球化”的概念,强调全球化的“无国界”特征,认为“法律全球化的最根本特征就是法律的非国家化” ;有的学者则在较弱意义上认为,法律全球化是“各国各地区的法律越来越相互接近、趋同、融合甚至局部统一的趋向” 。这两种观点其实质在于法律全球化在不同阶段下的不同的表现形式,各国各地区的法律趋同融合势必会最终变成法律的一体化,也就是达到了法律的非国家化。
人权(the rights of man)的概念源于古希腊民主思想。现代的人权概念一般认为起源于文艺复兴之后,伴随着个人主义的兴起而逐步发展起来。然而,由于不同时期人们面临的问题以及价值追求不同,对于人权的认识自然也不完全一样。如米尔恩认为:“人权就是这样一种概念:存在某些无论被承认与否,在一切时间和场合属于全体人类的权利。这些权利是每个人按其本性应该享有的和不容侵犯的,他们不是一种恩赐或施舍,人们仅凭其作为人就享有这些权利,而不论其国籍、宗教、性别、种族、社会身份、职业、文化、财产和社会属性和任何其他方面的差异。” ;《牛津大辞典》认为“人权是指人们主张应当有或者有明文规定的权利。这些权利在法律上得到确认并收到保护,以此确保个人在人格和精神、道德以及其他方面的独立得到最全面、最自由的发展。它们被认为是人作为有理性、意志自由的动物所固有的权利,而非某个实在法所授予的,也不是实在法所能剥夺和削减的。”一般认为“人权就是人之所以为人应享有的基本权利,是每个人所享有的、不可剥夺的、不可转让的权利。人权是人的基本价值和尊严的体现,也是人类社会得以维系和发展的根本保障。”
霍布斯曾经设想过一种“自然状态”,在这个状态下由于资源有限,每个人又都需要为自己谋求更多的利益来保障自身的安全,因此人与人之间就必然存在着竞争。当这种竞争得不到约束时,就会演变成“每一个人对每一个人的战争”,这时,每一个人对于自身安全的强烈追求都将导致整体安全受到更大的威胁。因此人们交出了自己的权利于一个“第三方机构”,使得人们免受战争之苦。换言之,霍布斯之后的思想家们都认为,保护个人的权利不受侵犯都是国家的事。然而,仅欧洲大陆上就有数十个国家,那么我们不禁产生了一个疑问:当国家与国家发生冲突甚至是战争的时候,战败一方政府又如何保护自己国人们的权利呢?
第二次世界大战将这个问题变成了现实,二战中法西斯践踏人权的野蛮行为,特别是纳粹德国对犹太人的灭绝种族的行径,激起了全世界人民的愤慨。在反思这一切的时候,除了谴责法西斯的残酷之外,他们更加深刻的认识到:保护人权不仅仅是一国的“内政”,它同时也具有国际性,一个政府对其国民的野蛮行为与其对其它国家的侵略之间密切相关,尊重人权与维护世界和平密切相关。随着时间的发展,国际人权的概念愈发得到了世界有识之士的共鸣,对这个问题的探究也成了人们最为关注的话题之一。人权的国际保护是指国家按照国际法,通过条约, 承担国际义务,对实现基本人权的某些方面进行合作与保证,并对侵犯这种权利的行为加以防止与惩治。 真正普遍意义上的人权的国际保护是从《联合国宪章》将“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作为联合国的宗旨之一开始的。之后又通过了不少的国际条约,都涉及到了人权的国际保护。
二、法律全球化对人权国际保护的影响
那么,在法律全球化的进程中,肯定会对于人权的国际保护产生重要的影响,主要从两个方面谈谈:
(一)、法律全球化对于人权的国际保护的积极影响
1.确立国际立法能够解决部分国内立法无法解决的人权问题
一般来说,法律应该是国家内部的统治工具,在本国家内具有相应的实施范围,在本国的国界范围内起作用,但是,如果我们把这种只立于国家内部的法律提出来,将其扩大到世界范围内,然后形成国际法律,就会对于一些人权问题的解决对症下药。比如说:种族歧视、种族灭绝、大规模侵略战争、奴隶制及类似的制度和习俗等,这些问题超出了国内法的规定,运用国内法就根本无法解决,这时就需要国际法的出面解决,受到国际法的制裁。如1990年8月2日,伊拉克以武力方式吞并科威特,造成科威特人民人权遭受大规模侵犯,这种侵犯人权事件就属于国际法上的人权问题;再如,南非以前实行的种族隔离政策,与联合国有关国际人权保护条约相抵触,国际组织和国际社会对南非进行了广泛谴责,并对南非采取了各种制裁措施 ,迫使南非改变这种不人道的做法。人权的国际法属性,要求有关国家在制定自己的国内法和国内政策时,要充分考虑到国际上已经被国际条约所规定并获得普遍接受的人权原则,不得与之相抵触。任何国家都有义务遵守已为各国普遍接受的人权原则,若以国内法为借口拒不履行,则构成对国际法的破坏,任何国家或国际组织都有权进行干预,这种干预不属于干涉内政的范畴。
2.国际立法对人权保护的规定体系完整,内容丰富
自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起,之后就不断的完善着对于人权保护的内容,系统全面地提出保护和尊重各项人权及其标准。首先,《世界人权宣言》为国际人权领域的理论和实践奠定了基础。它超越各国社会制度、文化传统、思想或信仰体系、世界观以及社会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为制订具有普遍性的国际人权文书开辟了道路。其次,联合国各主要机构、附属机构和联合国专门机构对涉及人权事务的文书以《世界人权宣言》为蓝本及参照依据,也推动了人权机构的建设。最后,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人权公约标志着国际人权法体系框架的初步形成,因而具有划时代意义。《世界人权宣言》和21届联大通过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一项任意议定书一起被称为《国际人权宪章》,并构成当代国际人权法的基本文件。不仅如此,联合国与人权问题有关的联合国专门机关以及各主要区域性国际组织还制定、通过了许多有关人权的宣言、建议、公约和决议等国际文件,不仅涉及到了政治领域,也涉及到社会、经济、文化等领域;既涉及到少数民族和有色人种的权利,也涉及到了妇女、儿童、难民、残疾人的权利;这些文件既涉及到个人人权,又涉及到集体人权,从而形成了比较完整的国际人权法体系。
3.建立了完整的关于国际人权保护的保护机制
首先,建立了报告制度。报告制度是一种普遍采用的制度,最早采用该种制度的是国际劳工组织。“通过各国提交的报告,国际社会可以明确判定报告国的局势,并建立审查报告的监督机构,不仅如此,报告国也必须回顾本国的局势以准备报告,这可以为该国提供一个改进的机会。” 其次,是法院裁决。如《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29条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缔约国的争端,可诉诸于国际法院审理,但该条约允许缔约国提出保留,即应以有关缔约国承认国际法院的管辖为前提。最后,是国际制裁。对于一国内部如何对待其公民,国际社会本来没什么强制权力,但是从《联合国宪章》第七章看,如发生了严重侵犯人权的事件,形成了对和平的威胁,那么安理会就可动用国际制裁。当热,目前只是针对于那些实行大规模的种族灭绝、种族隔离的国家。
(二)法律全球化过程中人权国际保护出现的困难
人权进入国际立法领域可以说是世界人权史上的一次里程碑,它极大的推动了人权事业的发展,使人权的发展迈向更高、更新的境界。但我们不可忽视的是它还存在的局限性,导致国际社会就人权标准、保护措施等一系列问题长期争论不休。因此,个别国家或者国际组织对别国的干预行为不仅没能保护人权,反而严重破坏人权,背离了国际人权法的目标要求,致使国际人权法处在一种非常尴尬的境地。
1.国际人权立法的指导思想未能统一,没有全面反映人类社会的利益要求,尤其是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之间的矛盾
发展中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与西方国家的人权思想未能从实质上达到一致。由于联合国在战后受到西方国家的操纵、控制,必然在制订国际人权宪章的过程中会偏向反映西方人权的观念,强调个人人权和自由,并侧重于公民和政治权利。结果到了20世纪60—70年代,随着殖民地国家纷纷独立,在广大发展中国家的要求和推动下,联合国又通过了《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的宣言》、《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和《行动纲领》以及《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等文件,承认生存权和发展权是基本人权,承认了集体人权。但是由于西方国家的主导地位,主宰了推行以自己公民与政治权利为主要内容的人权标准,从而导致人们认识的人权标准是西方的理解,忽视了各国的具体差异。
2.国际人权立法不同于其他国家法,在很多方面涉及了国家内部人民的权利的问题,可能会在在实践中与国家主权发生冲突,很容易被作为随意侵犯他国的借口
它这种困难主要是法律方面的问题,更是一个实践方面的问题。一些国家利用国际人权法的简练、概括性表述,把条约的解释职能蜕变成谋取私利的手段。在国际关系中,人权已经称为国际政治斗争的一个工具,背离了《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要求。这样做的后果就是,有的国家片面夸大国内人权状况对国际和平的威胁,割裂了国际人权法与其他国际法原则的内在联系,为干涉他国国内事务、谋求霸权利益制造借口。当人权作为一种外交政策工具,称为实现某一国家利益的手段时,明显是把自己国家的人权看得优先于他国的人权,后果必然是对他国的人权造成侵犯,更进一步导致国际人权立法的混乱。
三、国际人权保护的发展前景
没有一种当然的法律可以维持永恒,那么就笔者认为,法律是不断的发展着,在全球化范围内的国际立法也在发展着,国际社会对于人权问题的认识也会进一步的全面细致,那么,人权保护的各个层面的问题也会慢慢随之解决。在法律全球化进程中,我们不仅要保障普遍意义上的人权,而且一定要关注对因人的多样性、民族的多样性、文化的多样性所带来的习惯人权的保障。
首先,必须加强人权对话。“因此,如同经济全球化一样,人权的普遍性目前还是一个正在行进中的过程,无论这一进程表现出来的明显脆弱性激起人们多少疑问。所不同的是,我们可以将其称之为‘普遍化’的这一进程,目的并不是要从某个单一的出发点去传播某种单一模式,而是要促成在不同的出发点上出现一种承认所有人都享有的共同权利的愿望。从这一意义上来看,人权的普遍性正是意味着观念上的认同,并且通过各种文化之间的交流,使这种观念进一步丰富起来。” 其次,联合国的主导干预功能对于人权保护也是必要的。从原本上说,内国的人权事务只能由本国进行管理,但是当人权遭受到重大侵害时,就得由像联合国这样的国际组织进行合法干预。只有充分表达了人们之间交往需要的法律,才能获得人们的接受;只有被人们自觉接受了的法律,有更有利于人们的权利或人权保障。而且,法律全球化是一种不可阻挡的制度事实,这是对当代世界法律发展的事实总结,是一种必然性,所以我们必须借助全球化的规则,才能更好地、更规范地展开人权的保护工作。
法律全球化的基础上,国际立法将必然代替国内法实现人权保护。经济全球化下,世界已经缩小到“地球村”,经济联系如此密切,这也就带动了经济立法的全球化。相应的,在个人主义如此强烈的社会,人权的地位愈来愈高,重视程度也愈来愈深,这必将带动人权的国际立法。在国际人权保护的层面上,人权保护就会进入到另个新的制度之中。全面完善的条约、文件和完整的保护机构构建起人权保护的框架。到目前为止,国际上的有关人权的条约、文件已经相当完备,从各个方面对人权的保护做了规定,涉及的方面也是甚广。朝这个方向发展下去,笔者认为,关于人权保护的文件和条约会更加完善和实用,那么这些文件和条约将会促进人权的普遍化和国际化了。
人权问题会在将来实现大一统,世界上的种族灭绝、种族歧视、大规模战争会慢慢消失。在二战中,那些犹太人在法西斯的灭绝种族的命令下,丧失了许多同胞,不但是对生命的漠视,更是对人权的赤裸裸地欺凌。直到现在,在世界领域里,仍有某些国家不顾国际法上的规定,曲解那些含义,借人权问题去干涉别国的内政,这是国际法上绝对不允许的。当国家与国家之间,各地区与各地区之间的人权立法完备,人权意识达到进一步的层次时,我想,人权的国际保护就会达到我们的目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