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处举办第二届“汉唐青年公证人讲坛”
发布者:汉唐公证处 浏览量:839
围绕汉唐青年公证人讲坛“创新、发展、希望”的宗旨,5月18日,我处第二届“青年公证人讲坛”如期举行。本次论坛共有十位青年公证人发表演讲,四十余人参与现场交流、讨论。
讲坛秩序井然,气氛热烈。演讲者精心准备,精神饱满,紧紧围绕新时期公证业务面临的形势和任务,面对的机遇和挑战,以及创新发展的思路和方法,展开深入的研讨和交流,精彩呈现了我处青年公证人朝气蓬勃、积极进取的精神,处领导给予了中肯的点评,提出了殷切的希望。
通过这次活动,再次激励我处青年公证人热爱本职工作,为公证事业发展不断努力奋斗的热忱,培养了“与汉唐共成长,为汉唐添光彩”的情感。
公证处作为基层司法服务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向社会大众提供高效、便民、权威、公正的公证法律服务。近几年,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公证行业也面临着越来越多的风险和问题,在日常工作中,我们不仅需要重视服务质量,注重服务社会、惠及民生,也要具备过硬的业务素养和良好的政治素质,严把公证流程,保持公证内容的法律效应。(魏小容)
办理遗嘱继承公证受阻问题,必须通过立法加以解决。法律应当明确遗嘱继承的确认程序,并赋予公证处以相应确认权和公告权,以便公证处在办理遗嘱继承公证时,有法可依。首先,以书面形式通知利害关系人限期到场,期限届满,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即可视为其自动放弃权利,或认为其对遗嘱无异议,使该遗嘱被确认。这个期限可以考虑到我国法律对遗赠的表示期限而规定为两个月。其次,以公告公示的方法通知利害关系人,权利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前来主张权利,或提出异议,亦可视为其已被通知到,而自动放弃权利,使遗嘱得到确认,从而使不作为的行为承担相应不利的法律后果。这样不仅便于当事人举证,防止可变因素对继承的不当干扰,而且增加了公证机关的保障性。(孙奇)
公证并非一种权力,而是具有公信力的一种法律专业服务,属于特定的法律职业行为,这种法律服务必须有它存在的社会价值,让当事人心甘情愿而不是被迫到公证处来,自愿付出公证费,让公证了解民众的真实需求从而改造公证价值和流程体系,让当事人与公证人平等对话,才是我们生存的基础。(徐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