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名侵权纠纷法律问题研究
发布者:汉唐公证处 浏览量:3265
陈 茜
摘 要:伴随着网络环境的飞速发展,互联网上的域名侵权纠纷也变得越来越引人思考。目前我们所说的域名纠纷大体上有三种:一是域名与受法律保护的商业标记权之间的冲突;二是域名之间的权利冲突;三是域名与其他受法律保护的利益之间的冲突。其中域名与商业标记权的冲突表现得最为明显,也最为关注。
关键词:域名 域名侵权 预防措施 解决机制
近年来,随着中国网络环境的不断发展,加之互联网技术手段的逐渐发达。INTERNET域名也从一个单纯的技术名词转变为一个蕴藏着巨大商机的标记,而为社会普通大众所熟知。于是乎有关“域名抢注、”“域名囤积”等的域名纠纷也越来越常见,并以其影响范围之大、涉及司法审判复杂成为当今国内万众瞩目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一、我国有关域名侵权纠纷的现状概述
目前生活中发生争议的、法院受理的“域名纠纷”有很多种,大体上包括三种不同类型:一是域名与受法律保护的商业标记权之间的冲突;二是域名之间的权利冲突;三是域名与其他受法律保护的利益之间的冲突。其中域名与商业标记权的冲突表现得最为明显,这也是笔者本文要讨论的域名侵权的核心内容。仅以文字性标记为基础而言,受法律保护的商业标记主要包括:商标、商号、地理标记。其中地理标记是与产品相联系而给予保护的 ,且不能为人和特定的商家所专有,因而附着于其上的权利也没有特定的所有人,故在现行的法律体系下,还不会发生域名与地理标记权的冲突问题;而商号作为标记商家身份的文字组合在现代商品市场上的作用也有限,且《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也有关于商号的保护,所以即使产生此类纠纷保护起来也比较容易。因此,本文的讨论就集中在了域名与商标权的冲突上。[1]
(一)域名侵权纠纷的主要表现形式
此处的域名侵权纠纷实际上是域名的持有人与商标权人、商号权人等其他权利主体之间的域名与商标、商号等权利使用而发生的侵权纠纷,多表现为一种权利的使用侵犯了另一种在先权利,性质较为复杂。[2]域名侵权纠纷按其侵权客体的不同可分为两大类:一是域名侵犯了在先的商标、商号、企业名称等权利而引起的纠纷;二是这些商业标记权侵犯了在先域名而引起的纠纷。具体来说在法院审判中有以下几种常见类型:
1.域名侵犯商标等的在先权利:
(1)由于域名的恶意抢注而引起的侵权纠纷
域名的恶意抢注即域名注册人将商标权人的驰名商标和企业名称权人的知名企业名称抢先注册为域名的行为,其构成要件包括: ①发生争议的域名与驰名商标、知名企业名称等商业标识相同或足以导致误认的相似; ②被告对其注册的域名不享有任何民事权利; ③被告的域名注册行为有明显的主观恶意。
(2)使用同一商标的商标权人因域名注册而引发的侵权纠纷
现实生活中同一商标用于不同的经营范围一般不会发生侵权纠纷,但若双方都对其商标进行域名注册时,由于互联网的全球性以及域名的稀缺性,就会导致域名注册的后申请人以商标侵权为由起诉先申请人。但这种类型的商标侵权纠纷往往以被告不侵权而结束审判活动。这是因为各国域名注册组织都普遍采用先申请原则来进行域名注册,后申请人丧失将其商标注册为域名的机会。
(3)域名注册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纠纷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52 条第1 款的规定,认定域名注册人具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当包括以下三项的前两项或全部: 一是域名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二是域名有促销商品或服务的作用,并且促销的商品或服务与注册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相似;三是域名注册人的域名亦作为商标使用。
(4)域名注册人侵犯企业名称专用权的侵权纠纷
注册域名与他人企业名称相同或相似,虽未构成恶意注册的侵权行为,但若域名注册人与知名的企业名称权人的经营范围相同或相似,在公众中造成混淆,应当认定为侵犯企业名称专用权的行为,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27 条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1 条,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
2. 商标权人侵犯域名注册人权利的侵权纠纷
(1) 反向域名抢注( reverse domain name hijacking) ,即将他人驰名的域名抢注为商标,侵犯域名注册人权利的行为。例如, 驰名域名Yahoo. com 就曾被以色列一家公司注册为商标。
(2)知名域名,虽不享有驰名域名的注册排除权,但若将域名注册为商标的经营者与知名域名使用人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相似,足以引起混淆,误导消费者,亦应认定商标使用人构成侵权;反之,若未引起混淆,误导消费者,则不构成对域名使用者的侵权。[3]
二、域名侵权的原因
(一)域名的概念及其法律性质
域名是指申请使用互联网的组织和个人在网上的名称,是互联网中用于解决地址对应问题的一种手段,具体来说即人们设计的“以容易为人所识别并记忆且在一定程度上与现实生活中特定的事物相联系的普通文字为符号。按照一定规则进行组合,以此作为每一个网络的核心机器名称。如在媒体大力推荐下名声雀起的“新浪(sina)”“人人(renren )”等。简单说来,域名即是这一事物在网络空间的门牌号。从实质上讲,开始的域名只是在互联网上发挥技术性功能的字符型号,它所对应的IP地址,将人们生活的现实世界与互联网构成的虚拟世界的联系变成可操作的现实,可是当越来越多的经济利益伴随着域名出现时,域名也就在其中突破了原来固有技术性而具有了特有的经济利益。域名的这种技术性功能在经济环境下的经济利益的转化,也必然就会带来法律在网络世界、现实世界对域名调整的必要性。
关于域名的合法所有人对该域名究竟享有什么性质的权利呢,现在学术界主要有如下几种观点:一是知识产权说,认为域名权是一种知识产权,在此基础上,认为“经营者的域名享有是商业标志,因而经营者对其域名享有经营标志权。[4]二是域名权说。认为 “域名就是域名,它既非商标,也非厂商名称,事实上,它是一种新的知识产权客体,应对之予以独立的法律保护”。[5]三是物权说。认为“物权是一定的权利主体直接支配一定的财产利益并有排它效力的权利”,域名首先当然是一种财产利益,有排它效力。同时又具备实在性、确定性和特定性,因而具有可直接支配性。这样,域名即可构成物权的客体,域名权当然就是一种物权。[6]还有一种待定说, 认为域名是一种商务活动标识,它与商标、商号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不能概括地说它是或不是一项单独的权利。在上述几种观点中,待定说有失保守,否认了域名所蕴含的独立利益; 而物权说的观点,很明显支持一种要囊括物权、证券权、知识产权等在内的物权观,太笼统。知识产权学说太过宽泛,某些规定对域名可独特性不适用,域名权说得到了多数学者的认可,又给了域名所需要的独立的法律保护。[7]
(二)域名的商业价值
域名的商业价值表明,域名不仅仅是一种地址,由于其全球性和稀缺性,同时它也成为商家趋之若鹜的商业利益准则,因而域名侵权纠纷也在随着商业价值的增长日益增多,拿恶意抢注来说,恶意的以他人注册商标为域名的抢先注册者,其目的要么是借别人之名吸引访问者,要么是向注册商标权人要高价,他们所预期获得的利益就是投机性的收益,这种投机性的收益一旦实现会给抢注人带来巨大利润。
三、目前国内外有关域名争端的解决机制汇总
(一)国外域名争端解决机制
(1)ICANN将域名争议区分为非域名抢注争议和域名抢注争议两类。对于非域名抢注争议, ICANN目前仍要求各方通过自行协商、法院诉讼或仲裁程序解决, 而对于域名抢注争议,ICANN则通过UDRP提供了一种被称为强制性行政程序的统一争端解决程序。(2)知识产权组织调解与仲裁中心域名争端解决机制。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以下简称WIPO)建立的知识产权组织调解与仲裁中心, 现已被公认为解决因注册和使用因特网域名而引起的争端的主要争端解决服务提供者。依据专门与域名有关的争端解决政策所受理的案件主要集中在违反关于“。in -fo”的政策和关于“biz”的创始商标异议政策方面,总数达到15511件。WIPO在全球范围内组织起一场声势浩大的关于协调域名与知识产权相互关系的国际咨询及调研活动。它不仅在网络上设立了开放性论坛, 供公众就此各抒己见,同时还在遍及各大洲的15个城市召开了17场专业研讨会,从而吸引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参与,最终共收到来自各地政府、国际组织、专业学会、公司和个人的266份正式书面意见报告。[8]于1999年4月30日公布了《因特网域名和地址的管理:知识产权问题》(以下简称《WIPO最终报告》),该报告就域名注册规范程序、统一争端解决程序及域名排他程序等向ICANN及其成员国提出了一系列建议。ICANN则采纳了该报告的大部分内容,并于同年通过了《统一域名争议解决规则》(UDRP)及其《实施细则》等多个规则,这些规则的制定与实施大大加强了对域名的管理与国际保护力度。WIPO调解与仲裁中心作为一个独立的和公正的机构, 是国际商业仲裁机构联合会(IFCAI)的成员。该中心还对33个国家代码域名(ccTLDs)的争端提供争端解决服务。到目前为止,该中心用中文、英文、法文、德文、日文、韩文、挪威文、葡萄牙文、俄罗斯文、西班牙文10种语言处理过案件,要求该中心处理的关于统一域名争端解决政策(UDRP)案件所涉及的当事方从地理分布上看,主要集中在10个国家。
(二)我国的有关立法及司法状况
在我国, 域名的现行规范性文件主要是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该文件体现了较为浓重的政府监管的意味。2000年8月1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发布了《关于审理因域名注册使用而引起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若干指导意见》主要参考了ICANN及美国的法律;2000年11月1日,CNNIC发布了《中文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试行)》,并授权CIETAC作为我国国内第一中文域名争议解决机构。2001年7月2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第三条规定:“域名纠纷案件的案由, 根据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并在其前冠以计算机网络域名;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性质难以确定的, 可以通称为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案件。”解释同时补充规定:“对出于恶意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盗用为域名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违背公认的商业道德,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对行政处理来说,司法解决是较为传统的途径,也是最具法律效力的途径。因此,司法途径是当前最普遍的域名争议解决途径。这个《解释》是目前我国关于域名侵权纠纷相关立法中法律效力最高的一个, 主要内容包括域名纠纷案件的受理和管辖、侵权条件、对恶意的认定以及民事责任等。为司法实践中大量的域名侵权案件指明了具体司法解决方案,构建起了域名的基本法律秩序。[9]
四、进一步完善我国域名侵权纠纷的预防、解决机制
(一)域名侵权纠纷案件的预防措施
1. 在域名注册程序中建立驰名商标、知名商标检索制度
1997 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中虽然规定了申请注册的域名不得与已注册商标相同,但同时又没有规定对申请注册的域名是否与在先注册的商标相同进行实质审查的制度,而是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有利于自己的证明文件来确认申请人的合法权利,审查制度的不完善实际上使一条本来有利于保护商标权人利益的条款被架空,使得一些抢注者有恃无恐。驰名商标、知名商标因其特有性历来都是法律重点保护的对象,与域名注册后发生纠纷,当事人再费时费力费财去解决相比,驰名商标、知名商标在先审查制度有助于社会资源的节约。诚然,对世界各国所有商标都进行检索耗费很大,会给域名注册申请人造成巨大的负担,对电子商务的发展会起到阻碍的作用,但设想一下相对所有的商标,驰名商标、知名商标毕竟数量有限,以现在的检索技术只要对这些商标进行一次检索梳理即会为以后的域名注册带来极大的便利。故,在域名注册程序中,建立驰名商标、知名商标检索制度是必要而可行的。
2. 采取单一域名制
可以借鉴日本域名管理经验,采取单一域名制,只允许注册使用一个域名,使恶意抢注多个域名待价而沽的恶意注册者因获利较少而终止此类侵权。
3. 将域名保护制度纳入《商标法》的体系中
可以考虑将域名保护制度纳入《商标法》的体系之中,使有关解决域名纠纷的各种措施能够有法可依。比如,对《商标法》进行修改,界定商标权人的商标专用权范围,防止域名与商标在标识商品或服务时造成公众的混淆;制定驰名商标制度,使驰名商标的保护延伸至网络空间;制定解决域名与商标侵权纠纷的行政与司法解决程序等。[10]
(二)完善域名侵权纠纷案件的解决机制
域名侵权纠纷案件的解决途径有很多,有协商和解程序、统一域名纠纷处理程序、司法仲裁程序等,我国目前应做到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协商谈判。首先应当鼓励通过协商来解决纠纷,这样可以节约人力、精力、时间、诉讼成本和有限的司法资源。不一定非要一上来就通过仲裁或诉讼。协商、谈判不成,再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商标法》第3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 商标注册, 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第39条规定:“有本法第38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的, 被侵权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 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 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见在商标权受到域名抢注行为侵犯时, 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利义务运用这些条款解决问题。
3仲裁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是国际互联网名字与编号分配公司(ICANN)授权的争议解决机构,虽然它的裁决只涉及争议域名持有者信息的变更,裁决的法律效力低于人民法院,但毕竟是解决域名纠纷的一条途径。《中文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试行)》第15条规定:“对于有管辖权的法院、仲裁机构或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所做出的涉及域名自身状态的裁决,中文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注册服务机构应无条件执行。”在此笔者建议扩大仲裁的受理范围,增加仲裁机构的权限。比如,可以用域名仲裁程序对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查处程序等等,这样有利于充分保护当事人权益。(4)司法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解释》,首次规定了人民法院有权在个案中确认某商标是不是驰名商标。使其在司法审判程序中享有不可替代的地位。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通过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 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做出认定这一行为, 既改变了我国一直以来的有关驰名商标认定的办法, 又符合国际惯例,对解决纠纷在很大程度上有帮助,建议在具体认定上做出明确规定。[11]
结 语
虽然目前有关域名侵权纠纷的保护问题已经逐渐引起人们的关注和保护,但毕竟这是一种较为新的现象所导致的权益冲突。法律必须在对这一现象的本质功能性质状态作出正确认识后,才能准确地找到利益的平衡点。故,在上述对域名侵权纠纷诸多问题给予深入研究之后,制定有效的域名争端解决机制势在必行。
参考资料:
[1] 唐广良,《INTERNET域名纠纷及其解决》[D]载于陶鑫良,程永顺,张平主编的《域名与知识产权保护》[M],知识产权出版社。
[2] 域名侵权纠纷法律问题研究 www.
[3]、 [10]毛牧然、冯丽敏,《域名侵权纠纷的预防措施与解决途径》[D]载于东北大学学报。2007年1月,第9卷第1期。
[4] 张玉瑞,“论中文域名的知识产权属性与立法、执法框架”,载《知识产权》2001年第2期
[5] 齐爱民等主编,《网络法研究》[M].P143——144页,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6] 程永顺,“审理域名注册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载《电子知识产权》2005年第6期
[7] 、[9]、[11]刘瑜琳,《论域名侵权现象及其防范》[J].载于社会科学论坛。2008年11月(下)
[8] 朱榄叶、邓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推出域名管理新规则》[J].载于陶鑫良,程永顺,张平主编的《域名与知识产权保护》[M],知识产权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