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委托公证有感
发布者:汉唐公证处 浏览量:1672
公证员助理 宋军飞
案例:一日,甲乙丙丁四位当事人来办理委托公证,四人身份分别为:甲乙系夫妻,甲丙分别系某公司股东,甲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丁系受托人。当事人陈述委托事项大概如下:甲乙丙因故要离开本地,在其三人离开期间,该公司要向银行申请贷款,甲乙预以其房产作为抵押物为贷款提供担保,甲乙委托丙办理相关抵押手续;甲丙委托丁行使股东权利,在申请贷款的过程中以甲丙名义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当事人并未提供现成委托书,让公证人员为其拟写委托授权内容,并办理公证。
该案例是本人亲身经历的一起案例,通过办理此证,有以下感悟和大家分享探讨:
一、公证服务不能停留在程序化、表面化,准确掌握当事人办理公证的用途是办理好委托公证的前提。
上述案例中,根据当事人的表述,甲乙办理委托的目的在于让丁代表其办理房屋抵押;甲丙办理委托的目的在于让丁代表其行使股东权利。但是,当事人办证的根本目的在于在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的过程中受托人代表委托人行使相关权利。甲乙委托丁对其房屋进行抵押,并不仅仅是让其办理抵押手续,根本目的在于在申请贷款时,代表抵押人履行相关抵押手续,不仅包括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还包括代表抵押人签署抵押担保合同等等;甲丙委托丁的目的不仅仅是代表其参加股东会、行使表决权,根本目的在于在申请贷款时,代表股东办理申请贷款的一系列手续,不仅包括了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行使表决权,还包括了代表股东签署担保合同等等。
二、深入了解办理委托公证的目的,全面了解委托内容,确保委托人授权准确、到位是委托公证的关键所在。
在准确把握办证根本目的之后,深入全面的了解委托内容是办好委托公证的关键所在。在上述案例中,有几个比较隐蔽的重点应当把握;第一,甲的身份是三重身份,其既是抵押房产的共有人,也是公司的股东,还是公司的法人,虽然当事人并未重点提及甲的法人身份,但是,甲的意图必定也包括了让丁代表其行使法定代表人的相关职权,否则,需要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众多文件将无法签署。在该委托书中,甲委托丁代表其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是委托的重要内容之一,这一点是很容易被忽视的;第二,在一般贷款担保方式中,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的配偶往往被要求作为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这一点,当事人可能根本不会对公证人员提及,但是,公证人员应当根据当事人办证的目的和用途,及时发现,并且准确授权。
三、思维缜密,全面、细致的把握委托事项。在上述委托事项的最后,往往还有一个重点,就是在当事人办理银行、房管部门的授权准确到位之后,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权利应当授予代理人,就是代表委托人申办强制执行公证。这一点,对公证机关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没有此授权,前面的一切权利行使到最后时都将无果而终,也必将给公证机关的后续工作埋下一大隐患。因此,缜密的思维,全面、细致的把握委托事项至关重要。
在日常业务中,委托公证是一种最常见的公证业务,公证人员为了降低办证风险也往往将公证事项变更为“签名”公证,虽然从执业风险上大大降低了出现错证的几率,但是,我们也不能为了降低风险就将委托公证形式化、表面化。公证机关虽然是代表国家行使证明权,但是公证人员在具体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却不仅仅只是起到一个见证作用。公证人员作为法律专业人员,当事人对我们寄予了厚望,希望能从我们这里得到更贴心、更准确、更全面的服务。在公证机关正处于改革中的今天,我们每一个公证人员都应当有这种意识,那就是服务意识和产品意识:为当事人提供全面细致的服务,让当事人从心里认可我们的工作;为当事人提供合格的法律服务产品,给当事人解决实实在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