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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关联担保随想

发布者:汉唐公证处 浏览量:1802

公证员  陈茜

      目前,公司集团迅速发展;跨国公司急剧扩张,现代企业的组织模式已突破了单一的形式,多数公司拥有了大量的子公司或孙公司,关联企业大量出现。关联企业通过关联交易既可实现规模经济效应,又能以企业内部的组织协调代替外部市场的协调,享受市场内部化的利益,还能通过在不同行业的投资形成投资组合,实现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和风险的最小化。正是由于具有上述明显优势,关联企业比一般单一企业能更好地适应现代社会激烈的全球性竞争环境,因而自诞生之日起就受到各国企业界的重视和政策支持,从而获得了长足发展。在现代经济社会中,关联企业越来越普遍,关联担保作为公司与资本市场的紧密联系的形式,已不可避免。

     关联担保是指发生在直接或间接关联企业之间的担保,作为关联交易形式之一,它是伴随着公司治理结构的演变及企业集团的发展而产生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关联担保是一种正常的经济现象,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关联担保是公司融通资金的客观需求,是公司筹措经营资本的一种重要的方式;另一方面,由于公司制度设计中股东与公司债权人之间先天上的不平衡,和关联公司之间的特定利益关系,关联担保有可能使公司的独立人格被滥用,弱化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异化担保制度的功能,违背商法上的营利性原则等,侵害公司及公司债权人利益。可以说,它对传统的公司法、担保法等法律制度提出了严峻挑战。因此,规制关联担保,使其扬长避短势在必行。

   在我国目前对于关联企业担保,既没有确切无疑的认可,也没有明显的禁止,出现了关于关联担保的“异度空间”,即关联担保的建立、披露、监管以及相关的损失赔偿、决策责任等均块乏明确的规定。因此,必须从体制上、制度上明确规定关联担保的建立条件,以及相关的损失赔偿比例、决策责任承担者等。这对规范关联担保,克服企业主管对外担保的轻率和随意性极为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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