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婚前财产公证
发布者:汉唐公证处 浏览量:1514
公证员助理 李文艳
婚前财产公证是指公证机关依法对将要结婚的男女双方就各自婚前财产和债务的范围和权利归属问题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婚前财产公证包括两种形式:第一种是未婚夫妻在结婚登记前达成协议,办理公证;第二种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协议,办理公证。广义的婚前财产公证还包括夫妻财产约定,即夫妻对婚后双方所得财产的所有权归属等问题做的约定。婚前财产公证的法律依据是我国《婚姻法》和《公证法》的相关规定,《婚姻法》第19 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 条、第18 条的规定。”《婚姻法》第17 条:规定的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的范围。《婚姻法》第18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婚前的财产;……”可见,我国《婚姻法》原则上规定夫妻婚前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但同时又允许夫妻双方可以书面约定婚前个人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我国《公证法》第11 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实务中,夫妻申请婚前财产公证的程序如下:
第一步,当事人准备相关材料:1. 个人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已婚者的结婚证等;2. 与约定内容有关的财产权属证明,如房产证、未取得房产证者的购房合同和付款发票;3. 双方事先达成的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协议内容包括:①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如姓名、性别、住址等;②婚前财产的基本情况,如名称、数量、价值、归属等;③婚前财产的使用、维修、处分原则等。双方当事人的签名(或盖章)和订约日期空缺,待公证员对协议内容进行审查和修改后,再当面将协议补充完整。第二步,材料备齐后,双方必须共同亲自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填写申请表格。第三步,公证申请被受理后,公证员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根据财产协议内容,审查财产权属证明、查问当事人的订约是否存在欺骗或诱导。当事人应如实回答公证员的提问,公证员应履行必要告知义务,当事人配合公证员做完公证接谈笔录后在笔录上签字确认。第四步,双方当事人在婚前财产协议书上签名(或捺指印)。至此,婚前财产公证的申请程序履行完毕,三到五天后当事人可凭收费单据领取公证书。婚前夫妻财产公证由当事人住所地或协议签订地的公证处管辖。
国内首例婚前财产公证发生在20世纪90年代初的广东,有数据显示,全国90年代开办此项业务的公证处中,婚前财产公证所占比例还不到其全部公证业务的1%,即使到了现在,此项业务的比重也不大,这和国外特别是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显然有很大的差距,原因有:一、中国传统的婚姻观念严重排斥该项制度,就像我的这位好友,认为婚前财产公证是对爱情的怀疑和亵渎,是缺少信任和安全感的表现,会造成一种“婚姻还没有开始就为离婚做准备”的感觉,以后还怎么安心过日子。而在西方国家,人们的爱情观和婚姻观比较开放和直率,注重追求个人幸福,更容易接受婚前财产公证。二、中国的国情决定了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发展状况,西方国家之所以婚前财产公证比较普遍,是因为他们有高收入阶层的存在,因此,婚前财产公证显得很有必要。中国虽然有收入高的人,但是高收入阶层还没有形成,而对广大的工薪阶层而言,在传统先成家后立业思想影响下,“财产”积累往往发生在婚后,所以婚前财产公证缺乏必要性。
尽管在传统婚姻观念中,婚前财产公证难觅一席之地,但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对外文化交流的日益频繁,婚前财产公证成长的土壤不断肥沃,表现在:一、人们的婚姻观念正发生变化,特别是年轻一代,渐渐摆脱了传统观念的束缚,对结婚目的、夫妻在家庭生活中的地位、离婚和再婚等有了全新认识,不断上升的离婚率,也从另一个角度说明了这个问题,因此婚前财产公证有了其存在的思想基础。二、法律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呈现不断加强的趋势,如2010 年11 月15 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 三)》征求意见稿第六条:“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或增值收益,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第十一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婚前财产公证有助于明确婚前财产的数量、范围、价值和产权归属,能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对稳定家庭关系和财产关系,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的意义。很多人对婚前财产公证制度存在误解,希望相关部门加大对该制度的完善和宣传,让它发挥更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