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证服务
发布者:汉唐公证处 浏览量:2221
公证员助理 徐静
近年来,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资金瓶颈问题日益突出,融资缺口持续扩大,为此,国家相关部门明确鼓励民间资本和民营中小银行通过小额贷款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支持。小额到款公证业务即专门为这些小而散的贷款业务提供公证服务,赋予小额贷款合同以公证效力,降低银行、农村信用社及小额贷款公司所面临的风险。小额贷款公证业务在我国刚刚起步,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小额贷款业务必将具备很大的发展空间。
一、小额贷款公证主要针对的服务对象
在进行小额贷款公证业务时首先最重要的问题是必须注意贷款合同的有效性,否则可能因合同无效而承担相应的风险。根据我国立法的相关规定,无效的民间借贷合同包括:借贷一方或双方的主体不合格;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以及借贷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另外,自然人与非金融机构企业的借贷,具有下列情形只要一的,亦属无效: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非法集资;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因此,公证机构在办理业务时应该对贷款合同的有效性进行严格的审查。[①]
二、小额贷款公证的内容
针对小额贷款业务的特殊性,公证机构在开展小额贷款公证业务时的工作主要包括:
1、合同订立前的公证法律服务
·审查小额贷款申请者是否具有稳定、合法的收入,是否具有按期还款付息的能力。
·对贷款申请人提供的贷款担保、保证进行审查,为符合条件的贷款担保提供公证。
·审查小额贷款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对主体资格的适格性进行审核。
·在贷款前当好公证法律顾问,帮助当事人完善合同条款,避免无效合同和无效条款。
2、合同订立中的公证法律服务
·避免合同无效
公证员在办理公证业务时,应该对合同的有效性进行严格的审查,包括审查贷款的用途、贷款的数额、贷款的期限,担保方式、贷款的利率、通知条款、合同生效条款以及违约责任等。当发现合同存在瑕疵时,应该及时指出,并帮助当事人完善,使合同成为真正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力依据。
·充分履行告知义务
公证员应明确告知借贷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笔者认为,主要的告知内容应包括:借款人应严格按合同约定合法使用借款,如果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或为隐匿财产,逃避债务,故意与对方串通假借贷的或其他用于非法目的的,此借贷关系将不受法律保护;出借人应保证出借资金的合法来源,否则此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出借人如果明知违法而向借款人出借获取高利,此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否则不受法律保护;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借款人可能还同时有其他债权人,出借人应该明白相应的风险;抵押物有共有人的,该抵押行为必须经共有人同意;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价款按照下列规定清偿: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均已登记的,按先后顺序,顺序相同的,按债权比例清偿;均未登记的,按债权比例清偿;抵押人、出质人保证其提供的抵押物、质押财产无其他限制性权;签订合同后应尽快到相关的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担保登记手续;双方如约定高额违约金,违约金过高部分可能不被法院认可,双方如约定违约金很低或不约定违约金,应告知相应的法律后果并请双方确认。
·通过公证手段依法赋予借款合同完善的证据效力
主要包括审查合同内容,通过谈话笔录对合同内容进行完善和补充;监督借贷双方在合同书上盖章、签字按手印,确定签约双方是否为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违约责任条款是否健全、可行;提示格式条款向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格式条款提供方责任的条款,并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审查抵押物的合法性,是否依法办理登记手续,抵押物是否重复抵押、是否共有,抵押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以及抵押物的可执行性。
3、合同成立后的公证服务
·对逾期贷款合同可补办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还款协议
·对已经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借款合同,贷款人逾期不偿还贷款的,公证机构可出具执行证书
·对逾期贷款,公证机构可办理向债务人或担保人送达《逾期贷款催收通知函》的公证,由此形成诉讼时效中断,避免金融单位可能出现的风险。
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金融业务方兴未艾的时代背景下,公证业务也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契机。公证机构必须主动应对,积极参与金融创新,提高自身服务质量,实现公证业务的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