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污染防治立法迫在眉睫
发布者:汉唐公证处 浏览量:1516
公证员助理 赵菁
提起环境污染,人们自然而然地会想到室外的大气污染、水污染等。但是在我们生活的空间里,随着现代城市建设的高速发展以及建筑物密度的增大、高度的增高,多种新型建筑材料的采用,各种光源的使用不当或灯具的配光欠佳,给城市环境造成的光污染,日益严重地影响着人们的生活,破坏着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这种新型的环境污染侵害案件不断出现,但是由于现有的法律缺位、监管不到位等问题无法提供给受害者相应的法律救济以保护其合法权益。我国理应学习和借鉴国外的立法、司法实践经验,完善现有规范制度,逐步建立符合我国国情、行之有效的光污染防治法律体系。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光学研究室李铁楠教授给出的一份统计显示:北京90%以上的家庭存在室内光污染现象,绝大多数都是由于照明不科学造成的,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著名专家肖乾辉说:在我国,“越亮越好”是人们最大的误区。确实,我国城市照明美化了城市夜景,降低了犯罪率,减少了交通事故等。也正是在这种“光环”的笼罩下,光污染一直被人们所忽视。而且这一长期被人们忽视的污染源有可能成为21世纪直接影响人类身体健康的又一环境“杀手”。
光污染是继废气、废水、废渣和噪声污染之后的一种新型环境污染。作为一种新型环境污染,是指由于人类对照明设备的不当使用超过有关行业规定的光照技术标准和限度,产生散射到指定区域以外的突兀的光线,导致对人类环境、生态平衡、天空等赖以生存的载体产生不利的影响。它包括进入生态环境中的各种可见光、不可见光和反射性物质。它具有易察觉性、测定标准的复杂性与不稳定性、无法消除性和分散性。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高楼大厦拔地而起,建筑风格迥异,为了外观的醒目美化玻璃幕墙的使用不可避免;而导致光污染产生的根源在于不合理的城市设计,操作模式的误区及人们意识形态等是造就光污染产生不可忽略的因素。在一个城市设计当中,设计者应把城市空间的充分利用和城市环境的美好二者建立在城市共同利益之上。因为再奢华的城市建设也是供人们去享受的,精神享受尤为重要。目前,巴黎和意大利的威尼斯就已经在着手建立一个旨在保护历史风格,古城风貌的夜景照明总规划,使得整个城市保持低照明;城市夜景操作规模就我国而言,设计与施工是融为一体的,这样就导致在设计上无法保持科学的立场,在施工方面更多考虑的是商业利益,从而就有了“金碧辉煌”的夜晚,同时传统的审美标准在逐步扩大,一定程度也造就了夜晚的“光亮工程”,其结果必然出现光污染。
我国现行环境法律体系中缺乏对光污染的直接规定,然而现实生活光污染对人们的损害与日俱增,在这种立法需求与社会现实的巨大反差面前,光污染防治的问题与矛盾就显得尤为突出:我国的环境保护法体系尚不完善,一些单行立法处于空白。在《宪法》《环境保护法》《物权法》等法律中均没有对光污染做出直接规定;我国针对不同的污染要素均制定了相应的污染防治单行法,如《水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等,针对光污染防治领域却没有专项立法,这会变相放大法官在审理光污染侵权案件时的自由裁量权,影响案件审判结果;再者地方性法规效力等级低而且大多分散,容易导致地方保护主义的滋生。我国现行的照明管理体制对城市照明进行共同监管。多部门在分工协作、层级安排上必然会出现权责不清,相互争抢和推诿的现象,使得工作效率大大降低;最根本的问题在于光污染防治基本制度缺失,也尚未确立光污染的具体的防治措施和环境标准,我国关于光污染的研究还处于初级阶段,相应的防治、监测技术手段还很不到位,缺乏对光污染违法损害具体量化确定的合理依据,导致法律救济处于不确定状态。同时在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和限期治理等制度规范中,对光污染这一领域的问题也没有加以明确规定。
光污染行为影响了生态环境,妨害了人们正常的生活、学习、工作,损害了人们的身心健康,这显然侵害了人们的环境权,为此,关于光污染防治立法的研究就成为了一个崭新而紧迫的课题。实现防污法治化的前提是立法,即制定出符合法治精神和原则并能有效规范污染防治活动的法律。当前,在我国环境保护的法治化道路上还面临着不少障碍,尚有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而光污染防治的立法空白就是其中突出的一个。我们要建构纵向层次分明,横向门类齐全,结构严谨,功能合理的环境法律体系,就离不开对光污染防治进行立法规制。我国现阶段对光污染行为以侵权行为加以规制,这是司法站在功利主义和社会本位立场上的无奈选择,也是两害权衡取其轻的必然结果。然而,对光污染行为的最终有效防治还是得靠立法来解决。我们认为,光污染立法的时机已经成熟,欠缺的是部门利益和行业利益的自我扬弃。现阶段,我们亟待一部科学、合理的光污染防治法尽早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