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法制建设的关系
发布者:汉唐公证处 浏览量:1727
公证员 侯文琪
法制建设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属性。它要求:一、随着社会的进步,社会大生产的发展,客观上要变革束缚生产力发展的现行体制。二、这种变革使经济与法律日趋融合。三、经济体制的转换,要依靠经济和法律手段来调节经济活动,使法制建设与市场经济同步发展,保障正常的市场运行秩序,避免国家宏观调控决策上的主观随意性。四、要维护市场的稳定,就必须对国家的权力加以界定。国家干预和组织市场的方式要由法律来规定,这样,国家宏观调控手段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个理论,是对现阶段科学社会主义的重大发展,它给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使法制建设步入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轨道。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国家正抓紧时机加强法制建设。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必须有完备的法制来规范和保障
“要高度重视法制建设,做到改革开放与法制建设的统一,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
高度重视法律制度建设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要求。加强立法工作,特别是是抓紧制定与完善保障改革开放、加强宏观经济管理、规范微观经济行为的法律和法规,严格执行宪法和法律,加强执行监督,坚决纠正以言代法、以罚代刑等现象,保障人民法院和检察院依法独立进行审判和检察,加强政法部门自身建设,提高人员素质和执法水平,把民主法制实践和民主法制教育结合起来,不断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民主意识和法制观念。这是“一手抓建设和改革,一手抓法制”思想的继续和发展,表明了法制建设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为我国以后的法制建设指明了方向,赋予了新的历史使命。
健全法制是我们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随着社会的进步,社会大生产的发展,客观上要求变革束缚生产力发展的现行体制。这种变革也要求经济与法律日趋融合。法律就可为经济发展扫清障碍,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和环境,规范各种经济行为,调节各种经济关系,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要把企业推向市场,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使之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的主体。实现这一转换的唯一有效的途径是用法律明确界定企业的产权,理顺产权关系。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企业在市场上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并为此强化管理、提高生产技术、降低成本,增加收益,从而实现社会资源的最优化配置。如果企业产权缺乏法律保障,企业在生产交换中所获得的权益就有可能被侵吞和剥夺,企业的积极性就会受挫,价值规律就发挥不了作用,市场对资源的配置乃至对整个经济活动的调节都会失灵。因此,不加强完善法律制度,市场经济体制就难以真正建立起来。
我国现在各种市场都还处于建立和逐步完善阶段,针对目前已经出现的某些混乱现象,就需要一整套市场规则来纠正,要与世界经济运行相接轨,也就特别要做到改革开放与法制建设的统一。“法制建设的目标是:遵循宪法规定的原则,加快经济立法,进一步完善民商法律、刑事法律、有关国家机构和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改革、完善司法制度和行政执法机制,提高司法和行政执法水平;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和法律服务机构,深入开展法制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这表明了法制建设要与市场经济同步发展,没有完备的法制来规范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不能建立和完善,只有实现了这一目标,使市场运行规范化、制度化,市场经济才会富有生机并有秩序地健康发展。
二、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社会主义法制应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同步发展
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的,是要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从根本上改变传统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这种体制的转换,要求依靠经济和法律手段来调节经济活动,保障正常的市场运行秩序,避免国家宏观调控决策上的主观随意性。
第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有赖于法制建设。市场经济是一种分权决策的经济。多元市场主体要能自由进入或退出市场,必须用法律明确市场主体之间的产权、经营和交换关系。
第二,市场经济体制运行有赖于法制建设。规范而有效的商品交换,必备条件是市场主体能自由让渡自己的商品。等价、有偿是交易的基本原则。要实现平等竞争、公平交易、正当经营,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就必须实行强有力的法律约束,建立一套公平、公正、公开的行为规则、否则,市场就会混乱不堪。
第三、法制能修补市场经济的不足。市场经济是被实践证明优于计划经济,但也有其缺陷,它具有一定的盲目性和自发性。要维护市场的稳定,就必须对国家的权力加以界定,国家干预和组织市场的方式都必须由法律来规定。只有在法律保障下,国家宏观调控手段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
第四,良好的法制调节会对市场经济的发展起促进作用。法律是上层建筑的一部分,是为经济基础服务的。
因此,某种意义上来说,市场经济实质上是一种法制经济。没有法律的保障,市场经济体制就不可能确立和完善;没有较完备的法律体系作为市场经济运行的基础,市场就会走向混乱;没有健全的法制,就没有健全的市场经济。法制建设必须与市场经济同步发展。
三、法制建设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法律的保障和同步的立法,新经济体制就不可能确立和完善起来
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立法工作必须同步进行,随着新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定型,使法律体系相应地完善和定型。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先后制定了促进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健康发展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形成了比较完整的法律体系。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十六大又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这就给我国法制建设提出了新的任务:必须加速立法,形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
第一,规范市场主体的法律,即用法律来保护和明确市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它们能够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资格和能力。
第二,使市场秩序正常化的法律。调整市场主体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市场交换,必须遵循自愿、公平、平等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这就需要规范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第三,规范政府宏观调控市场行为的法律。为了克服市场自身弱点和消极方面,必须加强和改善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以促进经济持续协调发展。我们既需要解放思想,放手培育市场,充分发挥竞争机制的作用,也丝毫不能忽视国家对市场的宏观调控。宏观调控的实效性也需要法律作为依据。这就是抓紧制定预算法、银行法、成本法、折旧法、对外贸易法等,还要制定调整产业结构,促进科学进步等方面的法律。
第四,制定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律。对市场竞争造成的破产、失业等,需要有相应的社会救济,减少社会震动,同时,有关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如劳动法、保险法等要高度重视。
第五,为实现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相衔接,必须完善我国的外贸法律制度,以促进和保障有关货品、技术、劳动力、运输、旅游业贸易的发展,国家要制定一系列相应的有关外国投资、外贸银行管理、涉外经济合同、外汇管理、进出口管理、反倾销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市场经济要求我们,对一些法律、法规和规章之间有冲突,互相不一致,影响了法的实施的,要进行认真清理,该废止的废止,该修改的修改,使法律法规更加完善,更加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这样才能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统一性的协调性。
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
我国社会主义法制是广大人民群众按照自己意志,通过国家权力机关建立起来的法律和制度,是立法、执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内容的统一,其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要求法律和经济同步,也就是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要紧密结合起来,这是现代各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共同规律,也是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迫切需要。没有健全的法制,就没有健全的市场经济。市场经济的核心是商品交换关系,离开了规范的法律调节,就不能体现立法的改革精神,也不能用法律引导、推进和保障改革顺利进行,市场就会一片混乱。要维护市场的稳定,就必须对国家的权力加以界定,国家干预和组织市场的方式都必须由法律来规定,在法律的保障下,国家宏观调控手段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
在市场中,各种交易和竞争是以公平、公正和公开为原则的,市场也是统一和开放的。市场经济的这种特性就要求有相应的法律观念和法律制度来保证。过去,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强调对国营企业的优先保护;在改革开放中又给予外资企业以种种优厚待遇;国有大中型企业和乡镇企业不能享有同等的自主权;在司法程序中,清偿债务实行先国营、后集体再个体的习惯做法;在民事、经济、行政诉讼中,双方地位不平等,上级单位优越于下级单位等。这样现象客观上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育,不利于全国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的形成。
要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完善立法体制,改进立法程序,加快立法步伐,使法真正成为全国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共同遵守的根本的活动准则。“徒法不足以自行”,要严格执行宪法和法律,加强执行监督,坚决纠正以言代罚,以罚代刑等现象。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法律再多,也等于废纸。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和执法水平,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对各级执法部门提出的更高的要求。严格依法办案,在新形势下,凡是符合邓小平提出的“三个有利于”标准的经济现象和经济行为,就要予以支持和保护,不符合的,就要依法惩处,使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沿着改革开放健康的轨道前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