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阶段我国发展优先股融资的构想
发布者:汉唐公证处 浏览量:2448
公证员助理 沈灵君
优先股,是股本融资中和普通股相区别的一种融资契约,根据相关定义,优先股:既具有股本权益的特点又具有债务权益的特点,它通常具有固定的股利,并在普通股利之前派发,并且在资产清算时,对资产的主张权先于普通股,但在债务主张权之后。
从契约的基本性质看,优先股是介于普通股和债券之间的混生证券,其基本属性为股性,但是又具有明显的债性。与债券相比,优先股和债券都具有稳定的收益,但优先股又不同于债券,因为优先股没有还款期限,没有本金要求权,而且可以推迟股利支付且不算违约。与普通股相比,两者相同点是股本都没有到期期限,不同点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清偿地位不同,优先股的清偿地位优于普通股;第二,推迟支付的条件不同,理论上讲普通股可以无限期地不支付股利,而优先股推迟股利支付有一定的时间限制,超过这个期限,优先股股东可以要求清算;第三,参与管理的条件不同,普通股股东可以参与企业的日常管理,而优先股股东只有在公司违约不发放股利时,才可以参与管理,一般情况下不具有投票权。
通过上述对优先股一些基本特点的介绍,结合笔者对优先股及我国相关法律的了解,下面着重对现阶段发展优先股融资进行简单分析。
1.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中,增加优先股的法律定位
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框架中,优先股尚是一片空白。在《公司法》的框架中,股份有限公司指的是发行普通股的公司,尽管整个《公司法》中没有提到一个“普通股”字样,但其所指的股票和股份从意义上理解应该是普通股,所以目前的《公司法》默认普通股为我国股票的唯一形式,缺乏优先股的定为。这不能不说是《公司法》在当时历史条件下的一种严重缺失。但是《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国务院可以对公司发行本法规定的股票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票,另行作出规定。”这为优先股等其他股份形式留出了立法空间。
在我国如果推行优先股融资,就必须对《公司法》作出相应的修改,明确优先股的法律定位及和普通股的区别,而不能简单的以“股票”“股份”等字样概括。
2.对金融机构和公用事业公司首先开放优先股融资
优先股的主要融资对象是业绩中等且稳定的金融机构和大型公用事业公司。
目前我国金融机构普遍存在资本充足率偏低的问题,优先股恰能起到补充资本的作用。优先股按照不同的契约属性进入不同的资本层次。按照我国金融机构从属资本较低的普遍性,可以发行非累积的终身性的优先股来补充核心资本,同时也可以发行其他方式的优先股来补充从属资本。优先股的另一个重要筹资部门可以是大型公用事业公司。近年来我国城市建设资金缺口较大,要依靠财政和银行信贷资金的投入,但是财政资金的有限性和公营治理的固有缺陷使得国家和地方政府不应当充当主要的投资者。传统的债务融资又难以满足城市公用事业回报期长的要求,而优先股的股本特征和可交易性恰好满足了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要求,是一种很好的融资方式。
3.在税负方面,应该考虑减轻优先股的税收负担
对于发行优先股的公司,税收成本是其重要的考。按照一般的税法规定,优先股股利在公司所得税税后派发,这样使得优先股不能像债务融资那样起到抵税的作用,为了配合优先股的发行,我国也可以考虑优先股股利的税收优惠问题。如果推出优先股融资,那么在税收方面必须要有相应的考虑。
中国证券市场经过十多年的发展,正在不断走向成熟,市场结构也在逐渐合理,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的理念日渐得到推崇,这时推出优先股融资,对于优化市场结构、改善融资结构、丰富投资品种和加强公司治理都具有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