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等教育与司法审查的读书笔记
发布者:汉唐公证处 浏览量:1634
公证员 陈茜
通过阅读有关高等教育与司法审查的大量书籍文章报刊资料,我大概总结一下关于前人认识这个问题的几点总结笔记及我的看法。
第一,研究高等教育与司法审查介入的问题首先要需要深刻理解高校的性质,主要是其作出的行为是否是行政行为。
关于这个问题也有学者认为高等学校不是行政机关,不是适格的行政诉讼被告;高等学校的管理行为属于单位的内部行为,不是司法审查的对象,对学生和学术的处理是高校的固有权力,法院的处理影响了高校的自主权,破坏了学术自由。通过对我国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研究,可以发现目前大多数学者的观点都是高等院校是法律、法规规定的事业类型职责的行政机关,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其管理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紧接着还有许多问题是需要进一步掌握了解的。如:
(1)高等教育所有的自主权究竟是什么?除了学位审查还有什么?
(2)究竟哪些权利才需司法救济? 司法介入到什么程度才能既保持大学自治又能使权利人得到司法救济?
(3)如何判断行政行为呢?
(4)什么是司法审查权?司法审查与大学自主权、学术自由的关系?
(5)相关解决途径都有哪些可取之处?
(1)高等教育所有的自主权究竟是什么?除了学位审查还有什么?
根据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民办高校与公立普通高校的地位相似, 也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 对受教育者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学历证书、结业证书或者培训合格证书, 经过合法审批还可以获得授予学位的资格。同时,《民办教育法》还规定, 所有民办学校皆需得到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审批许可。可见, 学校无论公立抑或民办, 均被教育行政部门赋予了一定的行政管理职权, 皆享与国家形成适度对峙的自治权。
(2)究竟哪些权利才需司法救济? 司法介入到什么程度才能既保持大学自治又能使权利人得到司法救济?
高等教育是一国教育的龙头,在国家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发挥这不可替代的作用与贡献,加强高等教育领域的行政法问题的研究既是时代的召唤也是学科发展的需要。但随着高等教育改革与民主法治的的进一步深化,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过程中政府管理和高校治理出现的新问题将被更多地提到法律层面,行政法学研究也将面临更多的机遇和挑战。
由于我国高校管理体制的滞后和学生维权意识的增强,高校与学生之间的纠纷也越来越多,现阶段通过简单的“内部行政压制”的方式显然不能从根本解决当前日趋尖锐的矛盾,法律救济作为权利保障的最后防线必然受到当事人更大程度的青睐。但由于高校的特殊地位,司法审查介入高校与学生之间的纠纷也存在一定的合理限度。(颜世锦.《高校自治与司法审查探析》)
教育纠纷能否进入诉讼领域一度成为理论界和社会争论的焦点。随着教育法治化的改革,学生寻求法律救济已成为时代发展的必然,司法审查将在教育发展中发挥着独特作用。但高校自治毕竟是高等教育发展的必要条件,司法审查介入教育纠纷应该建立在对高校自治尊重的基础上,遵循一定限度才能协调司法审查和大学自治之关系。司法审查介入大学自治领域是国家走向法治的必然,但司法的介入应该是有限度的,二者之间应当保持适度的平衡。
(3)如何判断行政行为呢?
由研究内部问题到研究外部问题。较早引起行政法学界研究兴趣的是高校内部治理中的比较突出的法律争议,尤其是围绕学生的权利救济而引发的高校的法律地位、大学自治与司法审查的关系的研究。而高校落实办学自主权的外部法律环境还未引起足够地重视。政府的教育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行政规划、行政立项、行政资助、行政奖励、行政收费、行政合同等,在实体上和程序上还应当进一步规划和完善。高等教育是最具现代行政法特色的领域之一,随着政府法治建设的全面推进,政府在高等教育领域的依法行政问题应当引起我们更多的关注。(杨建伟.《21世纪法学研究生参考没书系列--行政规制与权利保障》)
(4)什么是司法审查权?司法审查与大学自主权、学术自由的关系?
1999年我国发生了两起教育纠纷案——田永Vs北京科技大学案、刘燕文Vs北京大学。在这两起案件中,田永是由于纪律原因而未被授予学位,刘燕文是由于学术问题未被授予学位,但是在纠纷解决过程中,学校都没有在作出行政决定之前为学生提供充分的申辩机会,也没有将学校的行政决定直接送达相对人,学校违背了正当程序原则,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益,因而司法介入,但司法并没有审查实质的学术问题,刘燕文案中未涉及其博士论文的实际水平是否在学术上达到博士学位水平,而只是审查博士学位授予程度是否合法。(张运所,《试论高校处分权及其司法监督》)
以上两起个案只是我国司法审查和高校自治激烈交锋的导火索,两案发生以后的几年时间里,学生诉高校的情况是一发不可收拾。教育纠纷能否进入诉讼领域一度成为理论界和社会争论的焦点。随着教育法治化的改革,学生寻求法律救济已成为时代发展的必然,司法审查将在教育发展中发挥着独特作用。但大学自治毕竟是大学发展的必要条件,司法审查介入教育纠纷应该建立在对大学自治尊重的基础上,遵循一定限度才能协调司法审查和大学自治之关系。(胡大伟,晋国群的《司法审查介入高校与学生教育纠纷的合理限度》)
近几年来学生诉高校的行政诉讼案件在全国呈上升趋势,法院在受理和裁判方面尚处于探索阶段,相应的司法解释和法律的修改还在酝酿之中。尽管目前司法审查的介入仍然极为有限。但是, 教育界的反映却极为敏感,认为高校自治是学校的内部行为法院不应干涉,这样会破环高等教育的学术自由。因此在实现司法审查与大学自治之间的平衡基础上,明确二者界限划分的原则和标准就更显得必要和迫切。这也必将有利于从立法上对高等教育规律与法治规律相互关系的认识与把握,有利于公民受教育权的保护,有利于高等教育改革的深化和健康持续的发展。
(5)相关解决途径都有哪些可取之处?
从局部到系统,就研究高校内部治理而言,近几年的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高校与学生的管理纠纷的救济上,对高校法律关系还缺乏全面系统地梳理。高效法律关系的复杂性和多元性决定了高校行政法问题的特殊性,反映在高校的各方面和各环节。如,高校与学生、高校与教师以及教师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高校与政府、高校与社会以及高校与高校之间的法律关系,高效自律与他律,高效纠纷的化解等一系列问题需要法学界从理论上作出回应,为此,有必要研究制定《学校法》,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提供系统的法律理论支撑。(杨建伟.《21世纪法学研究生参考没书系列--行政规制与权利保障》)
由关注司法实践到关注立法完善。继续关注高等教育行政审判实践是学术研究的源头活水,当从司法个案的实证研究中发现法律真可或者法律缺陷时,立法规范的完善和立法质量的提高就显得尤为必要。如,针对各地法院在受理和审理教育行政诉讼案件的做法不一致的情况,完善专门立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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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颜世锦.《高校自治与司法审查探析》[J].科技信息基础理论研讨,2007年8月 http://www.cnki.net.
[4]张运所.《试论高校处分权及其司法监督》[J].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7卷 第1期 2 0 0 5 年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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