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间借贷应注意的事项
发布者:汉唐公证处 浏览量:2439
公证员 李小茶
民间借贷自古以来是一个热门话题。但是近些年来民间融资如火如荼,有人认为民间借贷会不断升温,也有人认为民间借贷已经开始出现崩盘迹象,由此可见其话题具有很高的热度,所以作为一名公证行业的从业者,民间借贷理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所以对于民间借贷我们因注意以下事项:
一、注意了解借款人的信誉和偿还能力:
首先要看对方的固定资产、经济收入等情况,判断其是否具备偿还能力;二要看对方平时为人怎样,信誉如何,如果借款人有过“有借无还”的“劣迹”,就要坚决拒绝。切莫因碍于面子、听信花言巧语或接受小恩小惠而盲目借款,不然,最终吃大亏的还是自己。
二、签订借款合同及借据借款。
不要顾及人情、关系等因素,一定要让借款人当面写清合同或借据,并写明借款人、借款金额、用途、利率和还款时间等内容,签字画押,双方各执一份,妥善保存。
三、对于比较大的款项,应履行担保和抵押手续。
为了保险起见,对于大额借款最好由借款人找有一定经济实力的担保人或担保单位,必要时还可以让借款人以存单、债券、机动车、房产等个人财产作抵押,并完善担保或抵押手续。这样,借款人万一出现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可以向保证人追索借款或合法地以抵押物抵偿借款。
四、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应合法。
对于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赌博、贩毒、吸毒等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国家法律不予保护。俗话说,君子聚财,取之有道。在借款时,切莫只看个人私利,把钱借给违法乱纪之人。
五、借款利率应合理合法。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同时,利息不得计入本金计算复利,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利滚利”,超出部分的利息和复利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借款双方协商的利率应在合法范围之内。
六、注意还款期限。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2年。”也就是说,借出的款项到了约定还款期后,两年内受法律保护,超过两年则不再受法律保护。根据这一规定,债权人可以采取催收或更新借据的方式,维护合法债权。
七、运用法律追讨欠款。
如果借款人不讲信誉,逃账赖账,债权人切莫采取扣押人质、强抢货物等过激的违法行为,要正确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照法律规定,对于事实比较清楚,数额不大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直接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法院可以施行强制执行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依法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建议借款人、出借人办理借款合同公证,同时赋予借款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当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债权人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八、谨防“非法集资”式的民间借贷。
一些个体企业或业户利用人们贪图高利的心理,抛出高利诱饵,在同地域或熟悉人之间进行地下非法集资。这类集资经营者不是挥霍过度、无力偿还,就是金蝉脱壳、卷款而逃,使债权人血本无归。这种变质的民间借贷风险最大,应引起大家的高度重视。
综上所述,民间借贷可以借助公证这一平台保护资金安全是社会对公证功能的认可,是公证职能发挥的体现,民间资金的大量流动,在我国主要还是金融体制的缺陷所造成的。金融机构融资的艰难是有目共睹的事实,而现代商品社会资金是一切经济活动的基础,所以,融资成为经济人最主要的工作内容,而各种融资又促进经济的繁荣与发展,民间资金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大行其道。通观世界各国的金融融资途径,基本都在国家的金融框架之内,民间的融资都没有成为经济的主要融资手段,而是生活的拾遗补缺。而在中国现阶段,民间借贷已经成经济人融资的重要手段,不能不说是中国特有的经济现象。所以我们作为一名公证人,在面对民间借贷的问题时应该细心谨慎,以更好的应对这一问题。